眼科诊断中高度近视度数一般根据屈光度和眼部健康状态进行分类,主要分为高度近视、超高度近视以及病理性近视三种类型。具体分类标准需结合屈光度检测和眼底检查结果综合判断。
1.高度近视
高度近视通常指屈光度在-6.00D至-10.00D之间的近视状态。这类患者的眼轴长度多超过26毫米,角膜曲率或晶状体屈光力异常,可能导致视物模糊、视疲劳等症状。日常需通过框架眼镜、角膜接触镜或屈光手术矫正视力,并定期复查眼轴变化。
2.超高度近视
当屈光度超过-10.00D时则归类为超高度近视,此类患者的眼轴长度常超过28毫米,易并发玻璃体液化、后巩膜葡萄肿等病变。临床需通过后巩膜加固术控制眼轴增长,并联合使用阿托品滴眼液延缓近视进展,日常应避免剧烈运动以防视网膜脱离。
3.病理性近视
病理性近视属于高度近视的特殊类型,其特征为屈光度进行性加深且伴有眼底退行性改变,如黄斑萎缩、漆裂纹、Fuchs斑等。此类患者需每半年接受光学相干断层扫描和眼底造影检查,若出现新生血管可使用雷珠单抗等抗VEGF药物进行玻璃体注射治疗。
高度近视患者建议每年进行散瞳验光和眼底检查,避免长时间近距离用眼。若出现闪光感、视野缺损等异常症状,需立即就诊排查视网膜裂孔或脱离风险。日常可适当增加户外活动时间,控制电子设备使用时长,延缓近视发展进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