视功能检查通常包括视力检查、视野检查、色觉检查、立体视觉检查、对比敏感度检查、眼位检查以及调节集合功能检查七项。这些检查可综合评估眼睛的视觉能力和协调性。
1、视力检查
通过视力表测量眼睛对细小目标的辨识能力,反映中心视敏度。常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,检查时需保持标准距离和光线条件。
2、视野检查
评估单眼或双眼的周边视力范围,排查青光眼、视神经病变等疾病。常用动态视野计、静态视野计或手动对比法进行检测。
3、色觉检查
使用假同色图或色觉检测仪筛查色觉异常,可发现先天性色盲或获得性色觉障碍,如视神经炎或视网膜病变引起的辨色力下降。
4、立体视觉检查
通过立体图或随机点立体图检测双眼协同感知三维空间的能力,对驾驶、精密操作等职业资格评估有重要意义。
5、对比敏感度检查
测量在不同明暗对比度下的视觉分辨能力,比常规视力检查更敏感,可早期发现白内障、黄斑病变等引起的视功能下降。
6、眼位检查
采用角膜映光法或遮盖试验评估眼球位置,诊断斜视、隐斜视等眼外肌功能异常,为制定手术或视觉训练方案提供依据。
7、调节集合功能检查
通过移近法或综合验光仪检测眼睛调节力和集合能力,对青少年近视防控、视疲劳诊疗具有指导价值。
建议每年进行基础视功能检查,当出现视物模糊、复视或眼部不适时应及时就诊。特殊职业人群或存在家族眼病史者,可根据医生建议增加专项检查项目。